|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
|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5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
|
|
事项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受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办理机构:接受申请、审核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区(市)民政局 政策指导机构: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办理依据:(一)法律法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二)规章 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57号) 办理条件: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非农业户口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办理程序:1、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收入等必须材料。 2、社区、街道应当向拟申请低保的申请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告知书》,经过入户调查、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填写申请表,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市)民政局审批。 3、区(市)民政局批准后,城市低保金实行差额补助,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保障标准:市内四区300元/月/人、崂山区、黄岛区260元、城阳区280元、即墨市230元、胶州市240元、胶南市260元、莱西市、平度市210元。 办理期限: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 下载: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估表暨议事会意见表.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