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5    来源:青岛市民政局

  受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办理机构:接受申请、审核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审批机构: 区(市)民政局
  政策指导机构:    青岛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办理依据:规范性文件: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3〕92号)
  2、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救[2004]116号)
  办理条件
  救助对象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救助重大疾病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救助标准
  (一)低保人员到指定医院就诊时,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O%,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低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30%和5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 600O元;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期间,患有本通知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予以个人实际负担30%和40%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 500O元。
  办理程序
  (一)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的低保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二)要求重大疾病救助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市医疗保险中心复核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救助资金。

  下载: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