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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沧区中小学转学、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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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09-26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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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名称:中小学转学、借读 依据的政策规定:《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办理事项所需条件: 1、转学条件:市内四区户口因搬迁且户口迁移(随父母或“四老”),学生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 2、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a)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b)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c)烈士适龄子女; d)残疾人适龄子女; e)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的适龄子女; f)市引进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g)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h)父母一方在我市经商或务工一年以上,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i)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办理程序: (一)转学 第一步:学生家长持户籍和房产证明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转学备案表》,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步:家长持上述材料到转入区教体局,区教体局局审查同意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学籍公章; 第三步:家长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学生的原注册学号,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家长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区教体局,区教体局审查同意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学籍公章。 (二)借读 家长应持户口簿、暂住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住房证明等证件按转学流程办理。 办理时限:一个月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机构名称:李沧区教体局教育科 办公地点:李沧区果园路27号 服务受理时间: 1、开学前一周每天办理 2.平日每周一下午 咨询投诉电话:8761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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