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集中供热问题解答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
  一、参加集中供热须具备的条件及配套费标准
  一是要有热源,二是集中供热管道已敷设到位,三是小区周边可以建设换热站。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居民可直接拨打各供热单位电话进行咨询,具备条件的直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95元,供热部分配套范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
  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采暖用热)改造的用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5元标准缴费,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同上。
  二、集中供热的时间、温度标准和供热价格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确定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根据青价格青价格〔2008〕241号文件的规定:
  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的为38.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热量计费的为82.66元/吉焦。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12.16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36.25元/吉焦。
  试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也可按非分户计量价格缴纳热费。
  三、供热计费面积的确定问题
  执行青价格青价格〔2008〕240号文件的规定:
  1、居民采暖用热计费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为依据,结合有关政策确定。对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积证明的,由供热单位与居民热用户协商确定供热计费面积;协商不成的,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测量使用面积,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2、封闭阳台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按全面积计算计费面积;原设计有隔墙(隔断)等间隔且未改变原设计的不计算计费面积,隔墙(隔断)等拆除后与房间连为一体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3、对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地下室等,有《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属档案载明的使用面积作为计费面积;没有权属证明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计费面积。
  四、关于供热服务质量的有关规定
  1、供热设施漏水:
  供热单位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2、室内温度
  供热单位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3、关于退费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五、关于供热分户计量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表收费可以很大程度上满足不同的用热需求,较好地解决当前包费制供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供热用户的好处主要是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控制和调节用热量,室内温度与交费额度相关,提高用户用热的自主性和热费交纳的相对公平。
  根据建设部对热计量试点工作的总结,目前主要存在的困难是:供热系统运行方式的改变、热价政策的科学制定、已建供热系统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节能改造等。因实施热计量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为了慎重起见,建设部要求各地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2004年7月山东省确定威海和德州两市进行试点。
  为稳妥推进我市热计量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已牵头在宣化路、浮山后等处进行了分户计量的试点工作,本次热计量价格标准的制定是对推行热计量工作的收费政策准备,我市将在借鉴试点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关于停热办理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