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08-11-24
标  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青民优[200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件1。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71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7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643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队遗属)抚恤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所需经费市、区(市)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负担360元,其余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烈士改嫁妻抚恤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3720元、3600元、348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2220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五、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198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624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六、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160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15720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七、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1560元。所需经费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负担624元,其余经费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八、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且经费分担标准不变。
  以上各项优抚对象提标新增经费中,中央和市级财政分担的部分,将随下半年抚恤事业费一并核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