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加强代建单位监督管理
|
|
|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07-30 来源: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一、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 为有效解决市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问题,1997年,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青政发[1997]180号),这是我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 青岛老年大学二期工程,是1998年我市实行项目代建制试点的第一个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建筑面积4000平米。原市计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委托青岛市工程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代建。在代建全过程中,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及时沟通,使项目满足了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要求与使用要求,达到预期目标,总投资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内,按期投入使用,经验收后被评为优良工程。该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为我市管好用好政府建设资金探索出一条新路,积累项目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和资金控制手段等方面代建工作经验。 我市从1998年开始对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党政机关等项目试行代建制,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城市建设领域,目前已累计实施70个项目(社会事业24个、党政机关4个、城市建设42个)代建,涉及投资160亿元左右。主要代建项目包括:鞍山路-杭州支路高架快速路工程、青岛市监狱迁建、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园区建设一期工程、妇儿医疗保健中心迁建、快速路三期、胶州湾白泥综合整治、跨海隧道青岛端接线、市检察院综合业务楼迁建项目、城市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图书馆二期扩建、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一期等。在我市所属各区、市中,胶南市已开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尝试,并成立建设工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通过招标代建,较好地解决了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专业力量不足等问题,基本实现对项目规模、标准、投资的目标控制。2005年,国务委员华建敏对青岛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做法给予肯定性批示。 但是,由于国家关于代建制的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各地政出多门,代建模式多样,实践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一些问题。我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是部分代建单位专业力量配备不足。二是部分代建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三是部分代建单位在建设期间组织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四是少数代建项目存在降低投资标准的问题。 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2007年下半年,针对我市代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10余年实践和我市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政发[1997]18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重新修订的《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在代建单位筛选、管理、综合评价及代建单位与主管部门权利义务等方面均进行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一是对代建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实行短名单的管理方式,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对不合格的代建单位除名,每两年公布新的代建单位名单;三是适当提高代建取费标准;四是将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改为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2007年8月,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我委呈报的《办法(汇报稿)》。市法制办将《办法》纳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原则同意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目前,《办法》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近期即可报市法制办。 另外,自2007年下半年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对奥运场馆周边道路、快速路三期、火车站周边道路改造、国医堂、胶州湾白泥综合治理、妇儿医保中心迁建、老年体育活动中心等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按照修订中的代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联合审查,取得较好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着手研究完善代建制管理办法配套文件。08年年初,我委已经委托市工程咨询院研究《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筛选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综合评价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目前,上述两个配套文件已形成初稿。下一步,我委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配套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二)着手准备开展代建单位筛选工作。公布代建单位的准入标准,实行选定范围内有限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准入条件包括投标公司资质、注册规模、资信条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业绩、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市相关部门的评鉴意见等;未实行资质管理的政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项目代建,必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选择3-5个已经交付使用的代建项目开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综合评价主要分代建效果评价、代建过程规范性评价和代建单位资格评价三部分。我委将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积累代建项目管理经验,完善代建制管理,提高代建项目投资效益,并结合代建单位综合评价,对有代建资格单位名单适时进行调整,提高我市代建市场的总体水平。 (四)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积极性,通过代建合同约定其责权,使之与代建单位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相互促进;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主管部门包括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对代建单位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