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09-04-02
标  题: 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启动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为做好我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资质要求、在我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二、市内四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出初审申请;五市三区、高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经所在区、市发改、经发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
  三、请认真按照“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通知第二至五条要求,准备资格申请材料或升级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所附表格电子版,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sdpc.gov.cn/gdzctz/。
  四、资格申请材料或升级申请材料初审时间截至到2009年4月20日17:00,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初审合格的,我委将出具评审意见,并及时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彦飞,85911225,85911987。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