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发机关: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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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青岛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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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确保服务业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青发〔200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已开工在建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基本具备,争取年内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年内可开工建设的市服务业重点前期项目,自动列为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确定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布局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地方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规模:外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其中金融、信息软件、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科技研发、中介服务、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项目可适度放宽标准。 (三)优先选择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产业项目。 (四)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政府投资服务业项目,未申报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可直接纳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四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在各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业项目,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额、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完成投资额; (二)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增加就业、对城市功能完善重大影响等);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土地、规划、环保、海洋、用能等手续办理情况; (五)其它需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对各区(市)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商各服务业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建议。 第七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建议,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印发。 第八条 建立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如个别项目确因外部因素无法推进或流失,由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实施月报表制度。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负责将辖区内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推进措施等报送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梳理分析,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措施,以督查专报形式,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对待,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考虑支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十三条 加大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对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的服务业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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