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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住房税收问题政策解答——青岛市地税局李钢副局长访谈实录
2008年11月26日


发言者 发言内容

主持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近期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针对居民购买住房出台了5项具体优惠政策。为了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青岛市地税局李钢副局长将于2008年11月26日10:00-11:30作客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在线访谈”栏目,进行网上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主持人:
各位网民朋友上午好,欢迎来到青岛政务网在线嘉宾访谈。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青岛市地税局李钢副局长。李局长将就“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等问题与朋友们进行网上在线交流。李局长欢迎您,请先跟我们网民朋友打个招呼。
李钢:
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各位网友多年来对地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互动。
主持人:
李局长,我市新出台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请您谈一下《意见》对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李钢: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建委、市地税局等六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出台了五项具体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地税机关执行的税收政策有两条,这两条税收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作法,结合青岛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合理住房消费,即符合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
细水长流:
你好,新政推出后,最近岛城一手房,二手房市场仍然低迷。请结合本市房价,谈谈鼓励居民购房新政的执行。
李钢:
支持居民购房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岛城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新的起色,新政已初见成效。但是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既需要政策上引导和扶持,也需要消费者提振消费信心,抓住当前利好的时机,尽快改善住房条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支持居民购房的新的税收政策,促进合理住房消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鱼儿:
个人在2007年7月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因需要办理抵押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直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缴纳的契税。在同年11月份把原来自有的住房销售,在11月18日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购房的发票取得时是在2007年12月份,我现在想办理一年之内先卖后买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李沧分局说我不符合这个情况,不给我办理退税,请问我为什么不符合条件?因为税务局当时下发的文件明确时间的界定是:起点是以个人所得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以微机打印的购房合同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按照孰后原则。那我取得购房发票就是在购房合同之后,因为我购房合同签订时没有取得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那只能以购房发票跟微机打印的合同按照孰后原则执行。现在向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盼回复!
李钢:
您在2007年7月份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办理抵押贷款已缴纳了契税,由此证明您的购房行为已经发生,因此您属于“先买后卖”,不能享受“先卖后买”的退税政策。此外,从2008年11月15日起,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内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为起点,以售房时签订售房合同并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终点。
小小:
我是在2008年11月15日之前卖的房子,房子是2007年买的新房,有什麽优惠政策?
李钢:
您的这种情况没有税收优惠。
小小:
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是什么单位,如果在五市三区有房子,原来在青岛市区的房子,还算是唯一生活住房。
李钢:
房屋登记查询机构是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唯一住房指的是夫妻双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唯一住房。
小红:
个人先买后卖房屋发生在一年内,非家庭生活唯一用房,是否可退个人所得税?
李钢:
从2008年11月15日起,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内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为起点,以售房时签订售房合同并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终点。 
今年不买房:
新房和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收哪些税,那些属于减免的范围,听说还有个什么房产交易登记税,是不是真的!
李钢:
所称“二手房”是区分新建房而言,只要取得了房产证的房产,在再次交易时,统称“二手房”,而不论交易的次数。
1、个人购买新房,只需要缴纳契税即可,目前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有关契税税收政策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2、个人出售二手房,按规定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3、自08年11月1日起免征个人住房交易的印花税。
4、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范围,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及后续实施细则、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小红鱼:
经济适用房未满二年就可以上市销售,根据新的房屋政策是否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李钢: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字[2008]44号)第六条“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的规定,只要符合青岛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条件,而上市交易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小黄:
2008年上半年购买的房屋,年底再将原有住房出售,是否可享受此政策?[
李钢:
不能享受新出台的支持居民购房的税收优惠。从2008年11月15日起,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珠珠:
夫妻双方94年购买的房屋房屋证上注明房主是妻子,在2008年5月办理变更由妻子变更到丈夫名下,在2008年7月两人办理离婚。现在男方要卖此房子想办理个人唯一一套住房住满五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起点以哪个时间为准(94年还是08年)
李钢:
以94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起点。
可可:
文件中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是否包括非普通住宅,商住两用的是否包括,请详细解释
李钢: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在这里,需要注意:
第一、优惠规定没有限定交易的住房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
第二、优惠规定执行的范围必须是住房;
第三、优惠规定没有限定住房的登记类型,如是否属于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等。
小魏:
你们所说的“先买后卖”和“先卖后买”的前提是不是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果不是唯一,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是都要缴纳,如果不是唯一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政策缴纳?
李钢:
营业税要求是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无此要求。如果不是唯一住房,购买住房在2年以上对外出售的,免交营业税;同时若满5年以上免交个人所得税,若不满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若不足两年,应按售房金额交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我要买房:
2008年6月购买123平米住房二套,尚未没办理产权手续。请问:现在办理房产证是否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2年后转让其中的一套是否免税?
李钢:
1、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现在办理购买房屋的房产证不能享受契税优惠。
2、2年后转让其中一套住房,按现行政策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
利剑:
个人买房替卖方者负担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及附加是否可退给买房者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及附加?目前的文件退还的是卖房者,按照青岛二手房交易模式,都是买房负担税费。此项政策优惠不大
李钢:
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考虑的很周到。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售出住房,以卖房人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只能对卖房人征税并对其开具发票。假如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房人替卖方负担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及附加,由于此次税收优惠主要采取“先征后退”方式,那么退税的申请人应当是税票注明的人,也就是卖方。
it:
局长你好,能介绍一下地税和国税的区别吗?哪些项目是地税?
李钢: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主要区别是分管税种的不同。国税主要分管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地税分管地方税收,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顶天立地:
李局长:你好,我有个请求:能否通过您转达给政府,全市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很多,价格太高 达4200元一平方米左右,老百姓买不起。
李钢:
青岛市政府正在进一步加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
我要卖房:
我是96年卖了一套房子,手续齐全,房产已办理过户,现在我还想再卖我现在住的唯一住房,但是房产交易中心的人员审核时,通过微机查询后,说我因为96年曾经卖过房子,现在这个房子不能认定是我唯一生活住房,不能享受新政。但是我认为我在目前这个阶段就是唯一住房,没有其他房产,交易中心也查不出来我其他拥有住房记录,只是查到我卖过房子,我当时的房子都过户了,怎么还说我不是唯一住房,苦恼啊,急盼领导给以答复谢谢啊
李钢:
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
老百姓:
这几天报纸都看到了你们相关住房优惠政策,作为老百姓,感觉真的是优惠不大,我们一般只买一套房子,降低房价才是硬道理,你们政策就是鼓励买卖房子,这样不是把房价就推高了吗?
李钢:
房价取决于供求关系。制定支持居民购房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目前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了支持居民购房的优惠政策。
明白人:
根据嘉宾的解答,我的理解就是因为新政执行的时间是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营业税2年的免税条例,如果倒推的话,就是说2007年12月31日之后买的房子,如果想在2009年出售,因为不满2年还是按照原有营业税政策,只有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房子可以享受该政策,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请领导指点
李钢:
您说得对
小李:
2004年12月购买的房子,超过两年,面积160平,是否免税?[
李钢:
可免交营业税,但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123456:
李局长政策解答很细致,新政之前的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能否在给我们讲讲啊,我的房子不符合这些政策,是2007年底买的房子,现在想卖,需要缴纳什么税费。房子是120平方米,
李钢: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所得难以计算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或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其他核定征收率2%。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的规定,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目前这项政策已做了适当调整。
郁郁:
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中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如夫妻名下有一套住房,年满18岁的孩子名下也有一套住房,请问,对家庭的解释是否包括孩子?
李钢:
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夫妻双方拥有唯一住房,不包括孩子。
我要卖房:
局长好,看到答案了,那就是说我不可以享受了新政!怨
李钢:
这位网友,对你的问题表示理解,但请注意这项新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建议您进一步研究筹划你的住房改善大计。
789:
请问:房屋交易在什么条件下需交纳土地使用税,如个人之间交易住宅房、网点房。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基数是按照计算契税的基数为准吗?
李钢:
1、个人房产交易环节在什么条件下都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数不是按照计算契税的基数为准,而是按照房产占地的面积乘以法定单位税额计算缴纳。
青岛小曼:
请问:《意见》中的执行期限为2008.11.15-2009.12.31是什么意思?在此期间购买的?
李钢:
执行期限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是指在此期间买卖住房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时间,不在其间的不能享受《意见》中所规定的税收优惠。
主持人:
各位网民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嘉宾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民朋友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青岛政务网——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如果朋友们有新的问题,可以随时登录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的“政府在线”栏目提交。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李局长。
李钢:
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市地税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如果大家对税收政策有相关咨询和对我们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拨打地税12366热线,我们将热忱为大家服务。
主持人: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