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17〕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市)分中心(分大厅)进行交易。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其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管理规则,明确其交易的前置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做好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