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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对政协提案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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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
| 2008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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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制度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第十八条规定:“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研、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第十二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工作的性质、任务、工作程序和要求做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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