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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协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青岛市委员会办公厅 2006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提升满意率和落实率,实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我市办理的书面建议(含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建议),包括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简称议转建)。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提出的,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由我市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形式,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监督作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建议,由大会秘书处交承办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所提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市政协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我市承办的全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级机关转交我市后,由我市交办机关转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办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级交办机关,由市级交办机关报省级有关机关。 我市承办的省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级机关交我市后,由我市转有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办理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级交办机关,由市级交办机关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三章 办 理
第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按照认真、主动、高效、务实的要求,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第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三个月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和代表、委员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经交办单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
第八条 交办机关指定两个以上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交办机关指定主办与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重点办理,由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带队面复,并及时向交办(转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可以实行“双互动工作法”,通过承办单位与提建议者、提案者进行办理互动,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办理过程,使代表和委员理解在办理之中、满意在答复之前;通过交办机关与承办单位进行工作互动,形成办理合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一条 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根据主办单位要求,积极参与答复活动。正式答复需在承办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答复代表和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代表和委员填写后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承办单位不得要求代表和委员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逐件答复。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对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答复前三名委员。 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名义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二条 答复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严肃认真。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格式规范(建议、提案答复格式见附件)。 答复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担任答复的人员应当熟悉情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答复时应当有的放矢、实事求是,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泛泛空谈,同时应当虚心听取、认真记录和对待代表及委员的意见。 正式答复意见必须形成书面答复函,经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或委员。
第十三条 答复方式分为面复和函复,以面复为主。答复方式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左上角。送交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可不标注。 办理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标注在答复函抄送件和电子抄送件的右上角。送交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可不标注。“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近期难以解决;“D”表示所提问题因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客观现实,确实不能解决,只能留作参考。
第十四条 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并按党群系统、政府系统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答复函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主办单位形成办理意见后,应当先将书面答复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按党群系统、政府系统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由上述机关视情呈送市领导审阅,经同意后再由承办部门答复人大代表。 属党群系统或政府系统办理的市政协组织提案,分别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领导阅批,然后根据批示转相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组织提案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将办理意见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由其书面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属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系统办理的议转建和组织提案,按该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或委员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录入金宏网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并按照规定格式抄送交办机关,同时发送纸制书面答复意见1份。
第五章 续办和总结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正式答复代表、委员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续复:(一)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后,代表、委员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如落实时限较长,则在落实过程中,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结果向代表、委员续复。(二)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在兑现后向代表、委员续复。不能兑现的,则应当及时续复,并说明原因,作好解释工作。(三)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要求续复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作答复。(四)答复过程中,代表、委员又提出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原建议、提案内容范围,且当时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当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第十六条 办理工作完成后,或到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回头看”活动,认真自查,抓紧办理遗漏事项或未能如期完成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七条 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数量超过5件(含5件)的单位,在交办机关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形成书面总结,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措施等。书面总结应当附有《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一览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案号、标题、答复方式、答复结果、面复率、落实率及有关数字统计等。书面总结按系统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检查、考核及表彰
第十八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把关。对办理质量不高的,责成承办单位加以改进。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为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按照青岛市表彰工作有关规定,评选表彰优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七章 保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接收和处理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内容的保密工作,承办部门负责答复意见的保密工作。在报刊、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发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或答复意见时,应经上述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和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办法》(青人办发〔2001〕65号)不再执行。
附: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样式
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样式
三、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四、全国、省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五、主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的答复格式
六、协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的答复格式
七、主办单位对市会议建议答复格式
八、协办单位对市会议建议答复格式
九、主办单位对市平时建议答复格式
十、协办单位对市平时建议答复格式
十一、主办单位对市会议提案答复格式
十二、协办单位对市会议提案答复格式
十三、主办单位对市平时提案答复格式
十四、协办单位对市平时提案答复格式
十五、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一览表
十六、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一览表
附件一:
建议编号 会(平)字 号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 的建议(批评、意见)》,已经市 办复。现请填写下表,及时用专用信封寄送我室,以便于我们及时了解该项建议的办理情况和你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督查,促进建议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年 月 日
| 对书面答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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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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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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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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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答复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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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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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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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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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书面答复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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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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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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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续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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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请承办单位填写表格以上的空格处;
②请代表在表格内相应的栏目打“√”;
③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处,联系电话:82888116、82883744
附件二: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委员:
你在市政协 届 次会议期间提出的 字第 号《关于 案》已经市 办复。现请填写下表,寄送我室,以便于我们及时了解你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督查,促进提案落实。
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 年 月 日
| 你对办理情况的总体评价: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提案涉及的问题是否解决:已解决 正在解决 未解决 |
| 承办单位是否当面答复: 是 否 |
| 是否要求承办单位续办续复: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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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
签名
年 月 日 |
①请承办单位填写表格以上的空格处;
②请提案人在表格内相应的栏目打“√”;
③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地址:观海一路16号426房间,邮编:266001,电话:82888082 82937889
附件三: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格式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关于办理全国(省) 届人大代表
第 号建议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
×××代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
(印 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注:1.答复方式和办理结果用黑体四号字体,标题用文星标宋二号字体,正文用仿宋3号字体。下同。 2.本附件格式以政府系统的答复为例,党群系统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答复以此类推。下同。)
附件四:全国、省政协提案答复格式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办理全国(省)政协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
×××委员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附件五:主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的答复格式
面复(或函复)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的议案”(议转建第××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六:协办单位对市人大议转建的答复格式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议案转建议的协办意见
×××单位(指主办单位名称):
×××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的议案”(议转建第××号)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
(印 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附件七:主办单位对市会议建议答复格式
面复(或函复)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建议的答复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八:协办单位对市会议建议答复格式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 届人大 次会议第 号
建议的协办意见
×××单位(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附件九:主办单位对市平时建议答复格式
面复(或函复)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届人大平字第 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十:协办单位对市平时建议答复格式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 届人大平字第 号 建议的协办意见
×××单位(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附件十一:主办单位对市会议提案答复格式
面复(或函复)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答复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十二:协办单位对市会议提案答复格式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政协 届 次会议第 号 提案的协办意见
×××单位(主办单位名称):
×××委员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附十三:主办单位对市平时提案答复格式
面复(或函复) A(或B、C、D)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政协 届 次会议平字
第 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有协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附件十四:协办单位对市平时提案答复格式
青岛市××××(单位全称)
关于市政协 届 次会议平字第 号
提案的协办意见
×××单位(主办单位名称):
×××委员提出的“关于××××提案”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
(印章) ×年×月×日
单位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附件十五:××××(单位全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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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标题 |
主办(或协办) |
答复方式 |
办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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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总数 |
共XXX件。其中:主办XXX件;协办XXX件。 |
| 办复率 |
XX%(截止XX月XX日) |
| 面复率 |
XX% |
| 落实率 |
XX% |
注:1.此表可复制、可改制。如改制,表格内容不得减少。
2.办复率、面复率、落实率只统计主办件。
附件十六:××××(单位全称)办理政协提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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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标题 |
主办(或协办) |
答复方式 |
办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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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总数 |
共XXX件。其中:主办XXX件;协办XXX件。 |
| 办复率 |
XX%(截止XX月XX日) |
| 面复率 |
XX% |
| 落实率 |
XX% |
注:1.此表可复制、可改制。如改制,表格内容不得减少。
2.办复率、面复率、落实率只统计主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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