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关于改变对居委会奖励办法的建议》答复意见
|
|
|
在市民月活动中提出的《关于改变对居委会奖励办法的建议》已转我局,经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市民列举的问题不仅在我市是客观存在的,在全国也具有普遍现象。这与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市场经济体制和节约型社会是不相符的。 在对居委会的评比表彰上,我市做了几点工作,一是在《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的意见》(青发〔2002〕6号)中明确:“除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外,对社区的各种评比,均需在市、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二是市民政局在近几年的工作部署和业务考核指标中,要求区民政部门推进居委会室内外挂牌精简工作。三是民政、档案、文化等部门利用福利金、业务经费等为社区建设了老年星光之家、健身路径、文化活动中心,改扩建办公室,配置了电脑、桌椅、健身器材、档案用具等,为基层和居民群众解决了部分实际困难。 在市委市政府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要求:建立部门工作进社区的准入制度。政府部门向居委会下达任务、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进行社区挂牌、开展调查统计和专项普查等,应向同级社区建设协调机构提出申请。我们相信,在该《意见》下发后,在各级党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社区居委会的奖励方式、为居委会减负等工作将会有一定的改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