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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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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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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属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1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要求的治安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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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载明申办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组建单位或组建人、经营范围、申办原因、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员工数量等事项);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外,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出具暂住期间有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3.《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报馆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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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现场检查;4.批准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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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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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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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2026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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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纪委
举报、投诉电话:82026129
单位地址: 青岛市湖北路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