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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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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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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专业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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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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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1.受理申请;2.审查;3.决定;4.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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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公告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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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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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综合业务处 8389168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管处 8698847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征管科 8576148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征管科 8365225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四方分局征管科 8566935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征管科 8463438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征管科 8889145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征管科 8786838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征收统计科 86769622
即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88520313
胶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87207035
胶南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86165005
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88368753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8848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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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青岛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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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监察室83870263 政策法规处 83886371
举报投诉电话:83870263 12366
单位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18号
网 址: www.qdds.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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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青岛市国税局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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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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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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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登记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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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9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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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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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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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具体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以下。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下。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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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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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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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登记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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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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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39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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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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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