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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
· 我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 我要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   企业和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青岛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可到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出租出借、承租承借房屋、土地合同复印件;
6、成立章程或协议书;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非独立核算单位,需持上级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表及复印件。
纳税人报送的原件,经税务机关查验后返还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服务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
联系电话 85028052 85028053 12366
事项名称 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办理程序 纳税人持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 即时
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证件。
受理机构 青岛市地税局
咨询投诉 12366
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办理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办理程序 纳税人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其补正。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交材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机构 青岛市地税局
咨询投诉 12366
事项名称 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需停业的,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后恢复生产经营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程序 停业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复业前,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办理时限 当场
提交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未使用完的发票
4、其他税务证件。
受理机构 青岛市地税局
咨询投诉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