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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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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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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其中提出申请时自核准注册之日连续使用时间至少两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商标申请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声誉;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五)商标所指定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商标申请人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七)商标申请人要求法律诉求,其中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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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
(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二)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审,并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分(市)局;确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分(市)局,并书面说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确定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
市工商局成立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依据《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认定(评比)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青岛市著名商标初审名单进行评议审查,确定拟认定名单;
(五)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将拟认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依据有关反馈意见对公示名单进行筛选,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六)
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市著名商标认定名单研究通过后,由市工商局颁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证书、标志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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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分(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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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情况;
(五) 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以及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经营情况及销售区域;
(十)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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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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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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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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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
8573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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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