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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
· 我要注册、变更、转让、认定商标
· 商标监督管理
 
事项名称 申请注册商标指南
相关说明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 ,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向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并非商标注册的必须程序,采取查询人查询自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商标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查询;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查询。
提交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
2、商标图样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为彩色图样5张,并附黑白墨稿一张。
3、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法人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自 然人提出申请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主要途径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服务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 青岛市漳浦路1号
咨询电话 85730517
事项名称 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办理机构 青岛市工商局
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办理指南 1、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
服务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 青岛市漳浦路1号
咨询电话 85730517
事项名称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
办理机构 青岛市工商局
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不在变更之列,应当办理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移转的,也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指南 1、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立,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2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3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
、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服务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 青岛市漳浦路1号
咨询电话 85730517
事项名称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
办理机构 青岛市工商局
简要说明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指南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如果商标注册人注销或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 3、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服务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址 青岛市漳浦路1号
咨询电话 85730517
事项名称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办理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其中提出申请时自核准注册之日连续使用时间至少两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商标申请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良好声誉;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五)商标所指定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商标申请人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七)商标申请人要求法律诉求,其中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八)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办理程序 (一) (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二)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审,并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分(市)局;确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分(市)局,并书面说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对确定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 市工商局成立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依据《青岛市工商局行政认定(评比)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青岛市著名商标初审名单进行评议审查,确定拟认定名单;
(五)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将拟认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依据有关反馈意见对公示名单进行筛选,并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六) 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市著名商标认定名单研究通过后,由市工商局颁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证书、标志牌匾,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分(市)局应当对受理的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出具推荐报告,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随时上报市工商局。
办理材料 (一)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情况;
(五) 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以及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经营情况及销售区域;
(十)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受理机构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地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咨询投诉 85730761
服务部门 青岛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