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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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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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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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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具体办事程序均通过金管网对外公布,工作人员均按规定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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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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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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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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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派出分(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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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派出分(市)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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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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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
8573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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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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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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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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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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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具体办事程序均通过金管网对外公布,工作人员均按规定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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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材料不齐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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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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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分(市)局及委托的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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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分(市)局及委托的工商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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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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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
8573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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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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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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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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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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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具体办事程序均通过金管网对外公布,工作人员均按规定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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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材料不齐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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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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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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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派出分(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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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派出分(市)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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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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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
8573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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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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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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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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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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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 审核
收费 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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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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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章程;4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5验资证明;6财产证明;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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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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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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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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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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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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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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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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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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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 审核
收费 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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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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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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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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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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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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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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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投诉 |
8573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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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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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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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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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只有一个股东符合;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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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 审核
收费 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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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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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章程;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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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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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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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市)局办公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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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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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部门 |
青岛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