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条件 |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
| 程序 |
1、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室参加安全教育
2、驾驶员服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预约考试
3、预约后,参加考试,清分 |
| 时限 |
七日 |
| 材料 |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通知书;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非本市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及《暂住证》);
3、彩色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4、持驾驶人所属地交警分局或交警队出具的《参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结业通知书》(接受教育时间必须七天以上)。 |
| 收费标准 |
190元/人/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 6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补考费(科目三)180元/人.次 |
| 受理机构名称 |
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处 |
| 办公地点 |
南京路211号驾驶员培训管理处304房间驾校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30 |
| 咨询投诉渠道 |
66572665 |
| 部门 |
青岛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