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通知
|
| 2010年09月29日
|
|
市内四区各房屋中介机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人及报送部门 青岛市市内四区各房屋中介机构是房屋租赁信息的报送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是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的管理、检查等具体工作,联系电话:83662678。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 房屋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详见《房屋租赁信息报表》),以电子表格(Excel)的形式上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电子表格模板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索取或到房屋租赁中心复制。报送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qd83662678@163.com。 在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后,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停止以邮件方式上报信息(具体停报时间另行通知)。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资格的中介机构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 三、相关要求 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我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83662666。同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对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发现房屋中介机构对撮合达成租赁成交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记入诚信档案,有不良记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报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时将给予限制; (二)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 (四)通报批评或在媒体曝光; (五)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及地税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