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政策
2010年10月27日
  政策内容:
  (1)配租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以上;
  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③人均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且最高不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
  ④家庭财产总额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4倍以下。
  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配租程序
  ①配租公告
  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申请条件、 租赁价格、配租程序、申请登记及公开选房的时间和地点等。
  ②申请登记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 两级公示制度。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收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证明后,转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定证明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备案。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市住房保障机构的备案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符合或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
  ③轮候排序
  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对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定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家庭。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④公开选房
  准予配租家庭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公开选房手续。准予配租家庭已选定住房的,应按规定与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准予配租家庭未选定住房的,依据轮候配租名单依次递补选房。
  (3)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市场租金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具体租金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进行认定,报青岛市政府批准后与配租公告一并公布执行。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精神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解决城镇“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主要途径,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几年来,青岛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也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模式,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已基本确立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为解决部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又买不起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青岛市自2007开始研究和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同年市政府投资5亿元,开工建设了3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并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政策,走在了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