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审核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二、受理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新建计量标准时提交);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复查时提交);
  8、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复查时提交);
  9、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交);
  10、至少2个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计量标准复查申请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计量处提出。
  三、办理程序
  1、计量处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不合格的,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或补正后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安排考核(复查)计划。同时,书面告知专家现场考核时间。
  2、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项目及准确度等级指定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考核组,按照JJF1033-2001对计量标准进行现场考核(复查)。
  3、对考核单位或考核组出具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批准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时限
  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
  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技监局发[1991]323号)
  计量标准考核200元/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0元/证。
  六、对当事人的要求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