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出台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强化应急信息报告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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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讯 为增强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应急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我市新制定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这一“标准”及《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准确上报应急信息。
  按照规定,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等七类,事故灾害包括安全事故等两类,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动物疫情等两类,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刑事案件等五类。各类突发事件都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政府值班室85913088、85913133),再通过金宏网或传真书面报告(传真85815792)。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据悉,我市将严格落实应急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