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1.总则
2.预案的启动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5.送水工作实施步骤
6.抗旱救灾工作要求
7.附则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大旱灾紧急处置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抗旱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全市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坚持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
1.4.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1.4.5 旱情紧急时期,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各用水单位和城乡居民应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尽量压缩用水计划,千方百计降低用水量。
1.4.6抗旱用水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客水后主水和多水源多目标的原则进行联合调度。对主要城市供水水源地实行水资源调度令制度。
1.4.7市与各区(市)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搞好应急水源工程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必要时适当开采地下战略储备用水。
1.4.8镇、村要积极开辟新水源,实行限时、限量和分片、定点供水,对严重缺水并影响村民正常生活的村庄,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送水,确保人畜吃水不出问题。当地组织送水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协调组织送水。
1.4.9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4.10各级政府应将抗旱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解放军、武警、公安干警等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4.11抗旱工作各类信息实行共享。
2.预案的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全市范围发生严重干旱;
(2)一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3)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抗旱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抗旱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重大旱灾,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抗旱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3.2市防指职责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政府的指示,统一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发布本市的汛、旱、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3.3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市农委主任、市水利局局长、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分管副参谋长、青岛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指挥,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农委、建委、交通委、经贸委、水利局、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国土资源房管局、人事局、公安局、卫生局、地震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城市园林局)、农机局、安监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山东移动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办事处、青岛交运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中石化山东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山东青岛水文局、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3.4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是市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研究防汛抗旱工作对策,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统一调控、科学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监督、指导各区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3.5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把握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抗旱措施的落实情况;全面了解旱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协调落实吃水困难地区的送水车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技术人员为成员的抗旱救灾工作组,加强抗旱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灾区农民进行生产自救和农田抗旱工作,尽量减少农作物损失;负责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做好适期农作物种苗调剂和农作物结构调整的技术指导以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分配,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动态,上报水情、雨情及农村人畜吃水困难情况,指导科学用水、计划用水。
市交通委负责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保证运输抗旱救灾物资的交通路线畅通。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及闸门起闭电源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尽量保证使用双回路电源,确保抗旱救灾用电正常。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因受灾出现的困难户的救助工作。组织灾情评估,汇总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救灾经费。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市区正常供水。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水源卫生监测及疫病的预防、预报工作,排查疫源,防止传染病大范围流行。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负责市内四区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工作,协调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解决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运输车辆由市防指统一调配,灾后对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各单位统计上报,市防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好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地震预报预警情况。
市发改委、农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广开信息渠道,多渠道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及时联系农产品销售市场,力争使农民在大灾之年不减收。
市财政局负责抗旱救灾款项的筹措工作。
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负责做好山林防火工作。
中石化山东青岛分公司负责抗旱用油的供应工作。
市直各帮扶单位要加大抗旱救灾帮扶力度,重点围绕人畜吃水、增产增收等进行帮扶。
4.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旱灾按干旱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旱和城市(轻度、中度、重度、极度)干旱。
4.1轻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的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4.2中度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的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21%—40%。
4.3严重干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的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在41%—60%。
4.4特大旱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的人口所在地区人口的比例高于60%。
4.5城市干旱
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4.6城市轻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需求量低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7城市中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低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8城市重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低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9城市极度干旱
因旱城市供水量比正常日用水量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5.送水工作实施步骤
5.1市防指组织摸清农村人畜吃水困难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市政府办公厅根据灾情,提出安排车辆送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3送水车辆按照“统一协调,分期派遣,重点支援,无偿服务”的原则,首先解决需远距离取水的缺水困难村庄。
5.4送水车辆以行业为单位抽调,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5.5出车单位和部门自行负担燃油费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
5.6农业抗旱要积极挖潜,广泛开辟小水源,充分利用各种零星水源和抗旱机具,确保高效经济作物的灌溉用水。
6.抗旱救灾工作要求
6.1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交通、通信、电力、经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及时报市防指。
6.2根据抗旱救灾的需要,市政府应及时拨出专款用于抗旱救灾。
6.3市发改、农业、水利、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及时向省、中央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旱灾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6.4为确保抗旱救灾工作指挥无误,村、镇、区(市)应严格遵守灾情逐级上报制度,保证与市防指的联络畅通, 及时将受灾情况和救灾进展情况报市防指。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抗旱预案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2抗旱服务组织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市防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对在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抗旱救灾应急预案》(青政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8.附件
8.1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结构图
附件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结构图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建委 市交通委
市农委 市水利局
市气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人事局 市农机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地震局 市旅游局
市林业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教育局 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水文局 市通信管理局
青岛供电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
青岛警备区 市信息产业局
海军北海舰队
武警青岛支队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中石化山东青岛分公司
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办事处
山东移动通信公司青岛分公司
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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