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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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发[2004]3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对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重视和组织领导。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灾害的工作制度和行动方案,目的是保证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和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民政部门做为抗灾救灾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牵头工作,要向政府领导及时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要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得力人员完成这项工作。
  二、要按照民政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救灾应急预案既要突出救灾工作的重点,又要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邀请有关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对预案进行全面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救灾应急预案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以政府名义颁布实施。如政府出台预案确有困难,可先以民政局文件形式出台预案。
  三、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的要求,我市各区市要在6月10日前完成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将电子文本传送市民政局。

  附件:关于制定(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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