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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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平安青岛”的部署和要求,创建青岛“平安农机”,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和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部门的实际,制定了《青岛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日
 


  青岛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本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农机事故,是指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所界定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即重大农机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特大农机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四条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的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
  

第二章 处理机构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全市农机系统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均须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的办公室,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指挥中心组成:
  总 指 挥:农机部门领导;
  副总指挥:农机管理、监理部门负责人;
  成 员:农机管理、监理部门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监理站,农机监理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市指挥中心(电话:5761533,2252688),市指挥中心接到特大农机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重大农机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3887030)和省指挥中心(电话:0531-3199951)。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当得知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肇事呼救后,事发地农机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 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青岛市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本市(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十七条 本预案是农机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
  第十八条 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青岛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名单

 

  总 指 挥: 徐  伟 市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副总指挥: 周义召 市农机服务中心管理处处长
             朱经凡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
  成    员: 周玉庆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助理
             谷  岷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驾管科长
            

  

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市场秩序,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提高预防和控制跨区收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农作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联合收割机在本市境内进行跨区收获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转移路途中,重大拦机、截机或其他原因等造成重大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的群体事件;
  2、由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收获期变化等引起的机收供需严重失调和大批联合收割机紧急集中转移受阻的事件;
  3、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期间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4、因发生突发性传染性疫情而影响跨区机收的事件。
  第四条 实施本预案应坚持的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

  

第二章 处理机构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均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理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和保险理赔组,负责组织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农机、公安、交通、卫生、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1、小组办公室: 具体承办小组交办的事宜;协调部门关系;及时处理有关文件的传送;收集、整理突发事件档案材料;对外发布信息等工作。
  2、现场处理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跨区机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牵头,具体负责现场保护、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工作。
  3、应急救援组: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机部门牵头,当地公安、交通、消防和铁路等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救护和应急救援。
  4、医疗救护组: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农机部门协调,卫生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5、事故调查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农机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6、保险理赔组:具体负责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协调,为参加保险的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提供理赔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事件报告

 

  第七条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应急处理预警电话,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赶赴现场。
  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预警电话:5761533,2252688。
  第八条 事件发生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跨区机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机构。
  第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型;
  2、事件发生原因;
  3、事件应急处理将要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当得知发生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转移路途中,重大拦机、截机或其他原因等造成重大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的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理。
  在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由农机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对拦机、截机当事人说服教育,使其主动释放被扣联合收割机;对不听劝告者,农机部门报告当地政府,争取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解救被拦截的联合收割机。
  2、因拦机、截机影响交通阻塞,农机部门争取交通部门协助,及时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3、护送跨区作业队安全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由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收获期变化等引起的机收供需严重失调和大批联合收割机紧急集中转移受阻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农机部门及时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合理调配机具,保证供需平衡;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做好大批联合收割机集中转移工作,解决跨区机收调度难题,确保跨区机收正常进行。
  1、在公路上有大批联合收割机需要集中转移,影响道路交通时,指挥部协调交通部门允许联合收割机上高速公路行驶,并协调公安部门派车引道护送受阻的联合收割机。
  2、在大批联合收割机需要长距离集中转移,时间紧迫影响作物及时收获时,指挥部协调铁路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采取托运等方式,转移受阻的联合收割机。
  第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期间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农机、公安、交通、卫生、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抽调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确定是否启动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联合收割机在转移途中发生重大农机安全事故时,及时勘察现场,尽快处理,保证交通畅通,并对受伤人员及时救助。
  2、联合收割机在田间作业发生重大农机安全事故时,及时勘察现场,尽快处理,对受伤人员及时救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减少损失。
  3、事故处理完成后,及时为参加保险的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理赔服务。
  第十四条 发生突发性传染性疫情而影响跨区机收的应急处理。
  按照卫生部处理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农机部门制定跨区机收中相应的疫情预防方案和跨区机收组织方案,同时向社会发布疫情和跨区机收信息,保证疫情预防和机收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事件发生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应认真、及时做好事件档案的整理,并及时做出总结和调查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网络制度;参加跨区收获的作业队必须配备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要认真宣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和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的预防知识。
  第十八条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本市(区)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十九条 对处理组织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徐  伟 市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副 组 长: 周义召 市农机服务中心管理处处长
             朱经凡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
  成    员: 周玉庆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助理
             谷  岷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驾管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