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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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防治指挥部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电业、水利、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保监、粮食、环保、安监、旅游、气象和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各一名。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指导区、市应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应急机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与省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件的起草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有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可能的区、市人民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2.3 应急工作组
  2.3.1 抢险救灾组
  由公安、武警支队、建设、水利、安监、电业、旅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应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尽量免遭损毁。
  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建设、水利、安监、电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3.2 调查监测组
  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和环保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出现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报市指挥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报市指挥部。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环保部门负责对因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而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
  2.3.3 救护防疫组
  由卫生、经贸、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做好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调拨等。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灾区重要抢险物资的供应。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食品的检查和监测。
  2.3.4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交通、铁路、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重点打击蓄意扩大并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讯畅通。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蓄意扩大、恶意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的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铁路部门和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2.3.5 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经贸、教育、粮食、保监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出现险情时,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和接受捐赠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
  保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粮食部门负责灾区粮食的紧急供应、调配和管理。
  2.3.6 信息报送组
  由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灾情发生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的调查核实、上报,以及灾情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灾情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上报,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土资源、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确认灾害等级,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同时,及时将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部门,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灾情发布与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2.3.7 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报告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联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经分析整理后,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及时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方案须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3 落实各项防灾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填制与发放、险情巡查、灾害预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来划分,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或灾害信息后,报经同级应急防治指挥部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3.2.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具体见下表。
  表1 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划分一览表
  等 级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受威胁人数X(人)
  或潜在经济
  损失A(万元) X≥1000
  A≥10000 500≤X<1000
  5000≤A<10000 100≤X<500
  500≤A<5000 X<100
  A<500
  表2 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一览表
  等 级 特大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死亡人数X(人)
  或直接经济
  损失A(万元) X≥30
  A≥1000 10≤X<30
  500≤A<1000 3≤X<10
  100≤A<500 X<3
  A<100
  4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和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 应急响应开始
  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根据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组织机构: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启动区市级应急预案,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启动市、区市两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的政府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无论是哪级预警,均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同时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4.2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防治指挥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4.3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立即启动市、区市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灾害所在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级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4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立即启动市、区市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灾害所在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省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级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小组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5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立即启动市、区市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灾害所在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市级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小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争取省级应急机构的帮助。
  4.6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当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展开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同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灾害所在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灾害所在区(市)级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小组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7 应急响应结束及后期处置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结束,并予以公告。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险情、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遇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能保证及时充足供应。要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地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财产和人身保险,完善灾后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灾害补偿机制。
  5.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体系的建设和升级换代,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输平台,确保在地质灾害出现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害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5.3 应急技术保障
  5.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5.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5.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安全教育,提高应急机动能力,确保灾后应急抢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5.5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是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关于“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的表述中,“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有关内容所做的调整:凡因灾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的,均要立即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的速报时限一律变更为4小时;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时限变更为12小时。
  6.2 预案管理和更新
  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区市应当根据辖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6.3 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