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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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4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6善后工作
  7附则
  8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御、减轻水旱灾害和在我市发生水旱灾害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全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山洪、台风暴潮、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一切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对不服从指挥和不执行调度命令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客水后主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1.4.7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防汛抗旱各类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属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市建设委员会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市内四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行业(单位)根据职责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长夏耕任指挥, 副市长张元福任常务副指挥,副市长罗永明、市长助理、农委主任迟华东、市水利局局长于睿、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副参谋长张学增、青岛警备区副司令员曲伦斌任副指挥,市水利局副局长鲁好迅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局、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事局、公安局、卫生局、地震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山东移动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办事处、青岛交运集团、供电公司、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中石化山东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山东青岛水文局、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等部门(单位)为市防指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市防指职责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政府的指示,统一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发布本市的汛、旱、灾情通告;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
  2.1.3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市防指办公室是市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掌握防汛抗旱信息,研究防汛抗旱工作对策,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统一调控、科学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监督、指导所属区(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区(市)人民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委员会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畅行无阻。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情、灾情评估,汇总灾情并及时上报,争取救灾经费。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防汛抗洪、除险加固工程及抗旱救灾、通讯等项经费的安排,根据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增加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防汛抗旱经费上给予支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配合市内四区受灾房屋的抢险、建设。汛前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在接到台风暴潮预报后,配合所在区政府做好危病房居民的搬迁和安置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组织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
  市建设委员会(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内四区的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城市防汛抗旱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全工作;负责市内四区城市防汛抗旱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日常经费的落实和分配。
  济南铁路局青岛办事处(设防洪指挥分部)负责协调青岛段铁路系统防洪工作;组织检查防洪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洪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代表济南铁路局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洪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 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保证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线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公路、桥梁和路面设施。对防汛抗旱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车辆免征过路过桥费。
  市经贸委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的监控,负责市内四区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工作,协调五市三区解决灾区重要救灾物资、重要商品的供应,协调市直经贸各单位自身的抢险救灾工作。
  信息产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旱、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维护好防汛抗旱通信线路,确保汛期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特别是灾害性天气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地震预报预警情况,以预防和减轻灾害损失。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通知各类学校预防水旱灾害。
  海军北海舰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赋予的具体任务,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防汛无线通讯及中继台的管理、维修工作和海洋及灾区的救助工作。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市防指赋予的具体任务,指挥各自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协调解决好防汛抗旱机构的人员编制;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捕捞船只的避风、防浪工作。
  市交通运输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及闸门起闭电源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并尽量保证双回路电源,确保抢险救灾用电。负责对灾区供电设施的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有线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确保防汛有线通讯畅通。对水情、旱情、气象电报等重要的防汛抗旱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递。
  山东移动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无线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确保防汛抗旱无线通讯畅通。对水情、旱情、气象电报等重要的防汛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递。无线调度专用车必须服从防汛抗旱应急需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受灾地区财产损失的调查,并尽快做好所保险财产的理赔工作。积极扶持参与保险标底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为保户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性服务;适当增补防汛抗旱安全器材,落实有关防灾措施。
  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区内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负责崂山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做好所管雨污水管道的疏浚与畅通工作,确保设施在汛期正常运转,排水畅通。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市区正常供水。
  市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抢险用油的供应工作。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负责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抢险、抢修工程急用的农业机械。
  市林业局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防汛抢险现场伐木和清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向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点)防汛督导工作;全力保证游客安全。
  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负责青岛地区引黄济青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水文局负责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市防指提供各水文站点的水位、流量数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本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市防指。
  (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并及时报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区(市)防指应在每日9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和防守情况,河道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到市防指。
  b.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上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到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市防指全面收集动态灾情,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市政府、省防指和国家防总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市)防指按照《水旱灾害统计上报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指全面掌握雨、水、墒情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各区(市)防指按照《水旱灾害统计上报制度》的规定上报旱灾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紧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抗旱预案和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大中小型水管单位按照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水、灾、工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水库、滩涂、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洪水预警
  (1)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防指确定我市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指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3渍涝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指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相关部门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安全转移。
  3.2.4山洪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指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暴潮预警
  (1)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消息(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政府、市防指,并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有关区(市)防指必须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5)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及时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
  3.2.6滞洪区预警
  (1)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定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报市防指审批。
  (2)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
  (3)运用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指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及时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城市洪水风险图、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以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防洪预案,并根据变化情况,不断修定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争取主动应对洪水。
  (2)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市政府或市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区(市)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区(市)人民政府或防指审批,报市防指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同样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水、工、旱、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防指负责大沽河、区(市)边界河道和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其他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区(市)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情况。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都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对跨区(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将影响到邻近区(市)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市)的防指通报情况。
  4.1.6因水旱灾害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4.2四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几个区(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较大险情;
  (5)洪水使胶济、蓝烟铁路或济青、同三、青银、青黄高速公路、青沙公路、204、309国道的交通受阻。
  (6)几个区(市)发生一般干旱,或一个区(市)发生较大干旱,或青岛市市内四区供水水源比较短缺。
  4.2.2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鲁好迅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办公室加强领导,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山洪暴发;
  (2)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多个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5)洪水造成胶济、蓝烟铁路干线或济青、同三、青银、青黄高速公路和青沙公路、204、309国道的交通严重受阻。
  (6)多个市(区)发生较大干旱,或一个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青岛市市内四区供水水源短缺。
  4.3.2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于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市政府、省防指、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同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具体指导灾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加强领导,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安排;统一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市防指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4二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本市行政区域内热带风暴登陆或受其较大影响
  (2)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较大山洪暴发;
  (3)大沽河、胶莱河干流一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边界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4)多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6)洪水造成胶济、蓝烟铁路干线和济青、同三、青银、青黄高速公路、青沙公路、204、309国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多个区(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青岛市市内四区供水水源严重短缺。
  4.4.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张元福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台风暴潮应急预案或洪涝应急灾害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旱、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指办公室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人员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区(市)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防指和国家防总汇报情况。
  4.5一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暴潮;
  (2)大沽河、胶莱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诸河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或特大山洪暴发;
  (3)大沽河、胶莱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洪水造成胶济、蓝烟铁路干线和济青、同三、青银、青黄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平度、莱西、即墨、胶州、胶南市和黄岛、城阳、崂山区发生特大干旱,或青岛市市内四区供水水源极其严重短缺。
  4.5.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夏耕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全体参加。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台风暴潮应急预案或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或抗旱应急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省防指和国家防总。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旱、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行动,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同时按照权限进行调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人员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区(市)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尤其要注重重灾区。并将工作情况报省防指和国家防总。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洪水灾害
  (1)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指挥实施;包工程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专家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军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滞洪区滞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区(市)防指做好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洪水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防指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有关区(市)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防洪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洪的压力,排涝应当服从防洪。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利、国土、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暴潮灾害
  当发生台风暴潮(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时,市防指应及时启动台风暴潮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全力抗灾救灾。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大沽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大中小型水库溃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4个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轻度干轻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 中度干旱
  a.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c.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 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 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工作
  (3)严重干旱
  a.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及时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特大干旱
  a.强化各级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各级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市防
  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视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
  f.加大旱情灾情及抗旱宣传力度。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跨区(市)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限度地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一般汛、旱、工、险、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地防指办公室处理。较重险、灾情,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地防指负责人批准后报市防指 。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旱、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省防指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迅速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市防指决策。
  4.9.3事发地的防指应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大沽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驻青部队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灾区群众,提供
  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设立现场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市政府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区(市)的1/3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50%以上;
  (2)一区(市)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或一区(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2亿元以上。
  4.12.2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市防指办公室商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后,尽快向市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区(市)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区(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
  4.14应急结束
  4.14.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视汛、旱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各级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各级防指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组织实施。
  (2)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需要。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军队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完成一般抢险任务,军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区(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市)防指负责调动。二是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市)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市)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区(市)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市防指协商调动。
  d.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市防指向驻青部队提出,驻青部队按照军队的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的的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防指应及时补办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即时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的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依法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各级防指办公室、物资站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 市防指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各区(市)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本级防指确定。
  e.抗旱物资储备。各区(市)政府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指负责调用。
  f.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 物资调拨按照先近后远,确保重点的原则实施。。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区(市),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较大河道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指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援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完善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完善全市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的水情信息在1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3)完善市防指与各区(市)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培训和演习
  5.4.1 培训
  (1)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区(市)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区(市)防指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军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军队安排,地方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2演习
  (1)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灾情核定
  6.2.1市防指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6.2.2市民政局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及时上报市防指。
  6.3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防指批准。
  6.4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各级防指、工程管理单位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5水毁工程修复
  6.5.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各级政府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5.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6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7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由各级防指组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级政府、防指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严重影响。
  7.1.18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极大影响。
  7.1.19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离,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根据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指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7.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之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防指联合表彰;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结构图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改委 市经贸委
  市建委 市交通委
  市农委 市水利局
  市气象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人事局 市农机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地震局 市旅游局
  市林业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教育局 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水文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供电公司 市信息产业局
  青岛警备区 青岛交运集团
  海军北海舰队
  武警青岛支队
  市海洋与渔业局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济南铁路局青岛办事处
  中石化山东青岛分公司
  山东移动公司青岛分公司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青岛分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