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细则是指突发性自然灾害从预警、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青岛市民政局机关应采取的应急响应工作。
一、灾情信息管理
(一)信息获悉
1、救灾救济处要与气象、地震、农业、水利、安监以及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村(居)、镇(街)、区(市)、市四级自然灾害信息速报机制,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
2、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与镇(街道)及基层灾害信息员沟通,迅速核实灾情。
(二)信息报告
1、救灾救济处获悉大灾、重大灾害预警和接到灾情初报后,要迅速向局办公室和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2、救灾救济处负责通过灾害管理网络系统向有关区市发出通报,并向民政部、省民政厅报告。
3、局办公室负责通过金宏网向市委值班室、信息处,市政府应急办、值班室、信息处报告。
4、分管局长、局长负责向市领导报告。
二、灾害应急响应
(一)启动程序
收到大灾、重大灾害预警和灾情确认后,救灾救济处要根据灾害预警的严重程度及灾情严重和损失程度,依据《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评估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四级以上响应填报《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响应呈批件》(呈批件样式见附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启动应急响应。五级响应由救灾救济处处长批准启动,四级响应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批准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民政局长批准启动,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启动,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市长批准启动。
(二)应急响应
1、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后,救灾救济处进入一级准备,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与灾区民政部门实行每4小时报告的制度,并于每日16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分管局长、局长进入办公室,并实行24小时值班或带班。
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2、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局组建应急办公室,局长、分管局长为总指挥、副总指挥,并设各工作小组,各小组负责处室的处长(主任)为小组长,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
综合组:负责统计、核实灾情,与有关部门会商灾情,有关灾情公文的起草,与上级救灾部门联系,由救灾救济处负责;
秘书组:负责有关灾情公文的办理,领导的讲话,协调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办公室负责;
捐赠组:负责接收社会的救灾捐赠,协调市财政局动用救灾款,由计财处负责;
宣传组: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必要时设立新闻发言人,对社会进行灾情数据的公布,由文明办负责;
善后组: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处理因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务处负责;
协调组:负责协调驻军支援救灾工作,由双拥办综合处负责;
后勤组:救灾期间的车辆及后勤保障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三)启动市民政局网络化管理服务机制
启动市民政局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市局各个层次分工负责,各网格员迅速抵达所分管镇(街道)、社区,核查、汇总灾情,指导镇(街道)、社区发放救灾物资。
(四)灾情核查及上报
迅速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派出人员实地核查灾情,并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数码照像和摄录像。同时与灾害周边区域联系,了解灾害涉及范围,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管理网络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五)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
根据灾区政府或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现场工作组的反馈意见,应急响应启动后的48小时内,协调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和现场工作组的反馈意见,提出救灾物资调拨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六)应急工作的协调与联动
以“青岛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组织协调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对灾区的支持意见,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的应急联动工作,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的帮助和支持。
(七)社会动员
遇重大自然灾害(二级、一级响应)后,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八)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局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三级以上的灾情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需经局领导批准;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报市政府批准。重大灾害、特大灾害发生后,民政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三、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相应五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1、 五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员较重损伤2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小于500人的;(3)因灾倒损房屋200间以上,小于500间。
按照如图1的工作流程,启动五级响应。
响应措施:
由救灾救济处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向分管局长汇报;
(2)派出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报出灾情报告,通过救灾网络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4)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 四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小于3人;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小于1000人的;(3)因灾倒损房屋500间以上,小于1000间。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响应措施:
由市民政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救灾救济处及时与灾区及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和实际受灾情况,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3、三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小于6人;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小于3000人的;(3)因灾倒损房屋1000间以上,小于2000间。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报告预案启动;
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市民政局工作网络,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和实际受灾情况,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4、二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6人以上,小于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小于6000人的;(3)因灾倒损房屋2000间以上,小于4000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区市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员会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
息。
编发《灾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一级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0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按照如图5的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
响应措施:
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市长)或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政府组成工作组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经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市长)或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办公室,下设各工作小组,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编发《灾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灾害应急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救灾救济处(二级、一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按审批程序报批。响应终止建议批准后,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通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整理应急响应工作台帐,对应急期间现场工作报告、区市政府的汇报资料、音像资料以及响应的各项工作措施等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存档。
五、救灾应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督促和检查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情况。
(二)督促和检查区市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三)督促区市在3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区市民政局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镇(街道)和区市民政局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
(四)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督促和检查镇(街道)、村基层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检查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的情况。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捺印。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附件: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
级响应启动呈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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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月 日 时 分 审核: 月 日 时 分 承办人: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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