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青岛市灾害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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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水平,现将《青岛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青岛市灾害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灾害救助工作规程》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青岛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为规范春荒和冬令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调查
  区市民政局:
  每年12月和9月组织各镇(街道办事处)深入村、居对灾民春荒和冬令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荒情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民和库区家庭缺粮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夏荒或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及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等,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春荒、冬令需政府救助情况。
  二、需救助情况的上报
  区市民政局:
  春荒:根据调查,每年1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冬令:根据调查,每年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分别于1月15日 (冬令)和10月15日 (春荒)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区市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区市民政局: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每年10月15日(冬令)前和1月15日(春荒)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
  1、对区市民政局上报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区市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制定全市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和灾民需救助情况报告,于10月15日(冬令)和1月15日(春荒)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灾民生活救助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春荒为上一年)自然灾害等情况。
  ②灾民需生活救助情况及分析。
  ③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采取其他措施分别可解决多少灾民的生活问题。
  ④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
  ⑤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对上一级政府的补助请求。
  四、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一)救灾资金的申请
  区市民政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灾民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区市救灾资金的申请报告要以区市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报告主送青岛市人民政府,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春荒请款报告在每年1月20日前报,冬令请款报告在每年10月20日前报。
  市民政局:
  本行政区域内的春荒、冬令灾民需政府救助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后,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代市政府起草请款报告向省政府(抄送财政部、民政部)申请灾民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二)救灾资金的办理和拨付
  市民政局:
  1、本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款。接到各区市政府的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市灾情评估和春荒、冬令救助计划,商市财政局,结合各区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市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区市。
  2、中央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款。根据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额,结合各区市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局会商后,由市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发文拨付有关区市。中央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须在20日内下达到有关区市。
  区市民政局:
  3、本级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款。区市民政局要根据灾害情况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计划,商本级财政局安排本级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4、中央、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款。接到中央、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款后,区市民政局根据资金的补助额,结合各区市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救助资金或粮食采购分配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与财政局会商后实施,下拨灾民生活救助款物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五、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市民政局:
  根据上级下拨的救助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商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物资的政府采购,并下拨到镇(街道)。
  灾民生活救助一般实行实物救济,以粮食为主。要以区市为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助物资和资金,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5个工作日内,对原灾民救助计划进行修改,确认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并下拨到户。
  其程序是:
  1、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救助对象所在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2、将确定的政府救助对象的救助情况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连同灾民救助方案报上一级民政局。《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晴况。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和区市民政部门存档。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将《灾民救助花名册》制成Excel电子表格,报市民政局。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政府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主要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并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民政部门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灾民救助花名册》、《灾民救助卡》由区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六、监督、检查
  1、市民政局根据区市民政局上报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市民政局每年联合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的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接受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审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 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 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镇(街道)民政办(所): 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灾情,掌握本区域内初步损失情况, 造成的危害及人员伤亡情况,迅速上报区市民政局。
  (二)区市民政局: 接到镇(街道)灾情报告后,迅速了解灾害损失情况, 同时与灾害周边区域联系,了解灾害涉及范围,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市民政局报告。同时,根据灾情 严重程度及时派出人员实地核查灾情,并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数码照像和摄录像。
  对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 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青岛市政府、省民政厅。
  (三)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市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 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 (含区市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当出现重大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市、区市民政部门 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区民政 部门应每4小时报告一次,并于每日16时前上报前24小时 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区市民政局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 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区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 在24小时内,区市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区市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 式向市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民政局: 1、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区市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2、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区市救灾工作的开展。3、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区市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48小时内,汇总并报告本区域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 伤病人员、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 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 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 政局,在5目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区市, 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应急救灾资 金的配备使用情况。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民政局: 1、督促和检查区市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2、督促和检查区市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3、督促区市民政局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二)区市民政局: 1、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督促和检查镇(街道)、村基层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检查基层在救灾款物发 放时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的情况。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捺印。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2、区市民政局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镇(街道)和区市民政局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必要时可聘请救灾 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