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解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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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细则,加上在之前发布的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至此五项 购房新政全部落地,市民即日起可前往相关单位按照新政办理各种购房手续。

  唯一生活住房 没把拆迁房等排除在外

  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在这条界定中,没有把拆迁房、房改房、安居房、继承房等六大类住房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你名下有这六大类住房中的一种类型的住房,就不算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王育生解释说。

  一年内 起点和终点时间明确划定

  一年内的起始时间分别如下:起点是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营业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或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若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后”的原则确定。“‘孰后’就是指,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谁在后,就以哪个时间为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王育生进一步解释说。

  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

  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即个人转让现自用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须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2009年12月31日前又购买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营业税及附加。
  退税手续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凭完税凭证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购买新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住房的,若售房金额小于或等于购房金额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售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售房金额与购房金额的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内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为起点,以售房时签订售房合同并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终点。

  “先买再卖”也能享受优惠

  “之所以把‘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分开来说,是因为在执行‘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时,不仅仅限于‘家庭’一年内购买享受新政实惠,而且放宽至所有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处长桑路解释说,另外之前大家关心的“先卖再买才能享受新政”的顺序不符合生活实际,此次在细则中一一界定了,无论是“先卖再买”还是“先买再卖”都能享受此项政策。

  首次购买住房不含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规定
  《意见》第五条规定“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
  ●解读
  关键词·首次购买住房不含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首次购买住房指本人现名下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含非住宅房屋、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除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首次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个人首次购买12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才能享受契税税率由3%调整至1.5%。如果是第二次购买的话,就不能享受。”市财政局农税处处长张辉进一步解释说,此条是以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

  “2年房龄”销售时间以住房合同为准

  ●规定
  《意见》第三条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其中涉及有关概念,按照以下界定:
  ●解读
  关键词·“2年房龄”销售时间以住房合同为准
  超过2年的起始时间: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其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其销售住房的时间以销售住房合同的生效时间为准。个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住房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住房的时间。

  相关链接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63号 2008-11-15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 200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