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5-08 来源 : G00308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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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源〔2008〕3号


各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企发局、经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文件,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85855855;85912658。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发展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功能。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实施再担保业务,以及发展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产业龙头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为生产配套中小企业办理商业票据贴现、保理业务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适当激励和风险补助。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务,对其在服务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支持中小企业人才教育培训。
  (五)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开拓市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支持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发展。
  (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等。
  (七)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信息化建设等。
  (八)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初创期企业创业。
  (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一般采用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补助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单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80万元。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不超过申请单位当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风险补助。
  第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为大企业配套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额一般控制在其投资总额的6%以内。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额一般控制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以内。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初创期企业创业等补助额一般控制在投资总额的20%以内。
  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本级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但不包括按规定应由各级财政配套的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七)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获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方式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或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等基本情况类资料;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等业务情况类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财务类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申请补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八)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申报和初核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确定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的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一般应计入资本公积;收到贷款贴息资金,一般应冲减财务费用。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补助的企业或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单位应提前逐级书面报告其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各级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因故中止或逾期2年未能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市财政部门也将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对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实施处理;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将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