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出台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2-09-13
来源 : 青岛日报记者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投资环境,开发区近日出台了《关于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共5章26条,对投诉内容形式及处理方式、投诉内容的确认及处理、投诉认定及办事程序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实施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处理尺度比较严。规定初次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发《整改通知书》,再犯就给予诫勉,并在全区通报批评;二是涉及的行为范围比较宽。如增加了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理等。三是增加了对查证属实的投诉所在单位的处理内容。规定年内对同一件事或同一个问题(经查证属实)在同一单位再次受到投诉的视为解决不力,要在全区通报批评;四是增加了对效能投诉受理部门处理内容。规定各单位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和区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果隐瞒群众投诉,对投诉查证属实的问题不处理、不解决,或有意拖延处理的,视为包庇、纵容。发生一次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责令检查;两次的予以诫勉直至辞退。五是增加了“从轻处理”和“从重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