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青岛市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政府行政效能评估监督工作,完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意见。
一、评估监督范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估内容
(一)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等方面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确定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情况。
(四)部门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情况。
(五)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情况和公务员队伍素质、业绩成效表现情况。
三、评估方法及标准
(一)履行职责评估
每年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一次广泛的民主评议活动。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评估组,深入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基层明察暗访,征求意见;向市直各单位、企业、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发放《问卷测评表》,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依照《青岛市民主评议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的意见》进行。
(二)重点工作目标评估
年初确定重点工作目标,实行督查监控,年终自查申报、考核确认、综合评估。具体评估结合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见(试行)》(青发[1998]49号)进行。
(三)经济责任评估
每年由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审计计划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每3年审计一次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终结,对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审计结果报告并纳入当年考评。具体评估依照《青岛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青办发[1999]35号)进行。
(四)重点建设项目评估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确定责任目标,实行日常督查和特别督查相结合,年终进行统一考核。具体评估依照《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意见》进行。
(五)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
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评估,按照《青岛市评估国家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进行。
(六)综合评估及标准
根据以上五项评估内容,确定被评估部门的行政效能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标准:
1、行政效能优秀单位:
(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综合得分在政府部门排序中进入前15名;
(3)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估,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优秀单位等次;
(5)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综合评估为优秀。
2、行政效能良好单位:
(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80%、高于60%;
(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综合得分在政府部门排序中进入前25名;
(3)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估,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良好单位等次;
(5)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综合评估为良好。
3、行政效能合格单位:
(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低于60%、高于50%;
(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被评为达标单位;
(3)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估,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进入达标单位等次;
(5)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综合评估为合格。
4、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行政效能不合格单位:
(1)部门履行职责民主评议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在50%以下或不满意率在30%以上;
(2)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属未达标单位;
(3)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4)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考核,属未达标单位;
(5)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综合评估为不合格。
四、评估结果运用
(一)各项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综合评估结果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被评为市行政效能优秀和良好的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优秀的部门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授予“青岛市行政效能优秀奖”称号,记集体三等功一次,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一次。
(四)综合评估为市行政效能不合格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的50%,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谈话;连续两年不合格部门,全部扣除年底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主要领导人待岗或降职。
(五)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和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市监察局负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估工作和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的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二)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的汇总。
(三)市审计局负责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经济责任审计中相关的审计处理、处罚工作。
(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部门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市人事局负责部门公务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的评估工作、行政效能评估监督的综合考评工作和综合评定奖惩及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对上年度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要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