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界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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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加大对无照商贩的管理力度,加强对街头摊贩的监督管理,取缔和处罚无证食品摊贩。出现上述问题,可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
  ※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企业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负责有机食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状况实施监督监测。出现上述问题,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  负责对旅行社旅游团队餐饮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提高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出现上述问题,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