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繁體中文
English
日本语
한국어
公务邮箱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版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扬帆青岛
导航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扬帆青岛
公务邮箱
English
日本语
한국어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
历史栏目
>
专题
>
食品安全
>
消费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9-08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1)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3)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4)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5)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6)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3842885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