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繁體中文
English
日本语
한국어
公务邮箱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版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扬帆青岛
导航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扬帆青岛
公务邮箱
English
日本语
한국어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
历史栏目
>
专题
>
食品安全
>
消费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9-08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842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