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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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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2)街头食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场地内的道路、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3)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食品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②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③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④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⑤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为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其他禁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