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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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2)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这些情形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