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四区下月开征“垃圾处理费”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6-06-02 来源 : 青岛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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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今年7月1日起,市内四区范围内将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停止向居民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元。旅店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4元的标准缴纳,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自行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2元的标准缴纳;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2元的标准缴纳;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标准缴纳;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标准缴纳,由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的需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

  另外,为保证城市低保户和重点帮扶户生活不受影响,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垃圾管理处和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或由收费人员直接上门收取。所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