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开征垃圾处理费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6-06-01 来源 : 青岛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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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晚报讯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范围内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停止向居民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

    凡青岛市市内四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每户每月5元。另外,旅店业按床位数核收;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核收;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核收;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核收。

    另外,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

    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代收。此项收费随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或由收费人员直接上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