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全年最高4000元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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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报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解决好城市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该细则自2008年9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青民救﹝2002﹞140号)同时废止。
  据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有以下新突破:第一次将边缘家庭临时困难救助纳入政府保障范畴,为广大的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了生活保障;增加了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的入学救助项目;提高了临时困难救助标准:临时困难救助由原来的每年不超过1800元调整为每年不超过4000元。
  6类情况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凡本市城镇居民或城镇、农村居民混合家庭,符合以下6类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本市城镇居民与本市农村居民或与外地居民组成的家庭中,现居住在镇驻地以上城区或城镇,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领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又无其他收入,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人员,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其成员因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缺乏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家庭中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期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临时困难救助全年最高4000元
  临时困难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掌握确定:困难程度较小、且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户每次可救助500-1000元;困难程度较重、且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户每次可救助1000-2000元。
  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4000元;其中对只适用上述范围中第六类的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大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得到残联机构救助不满1500元的,可以申请上述范围中第六类临时救助,但残联机构救助与临时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
  怎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申请人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由社区居委会单独或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区(市)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直接批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