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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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学分制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平均每年应当完成不低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晋升、评聘和续聘的依据之一。教育、卫生、会计、统计等行业系统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如: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该取得25学分;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会计类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