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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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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10个工作日不归的;(7)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8)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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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