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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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者中等专业学校的;(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闽江路7号市政府二期办公楼219室,电话:859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