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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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3)因公(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