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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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