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加大褒奖力度,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和《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适当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数额标准
1、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各区、市可一次性奖励 5百元至5千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有功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排除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见义勇为重大有功人员,市见义勇为基金可一次性奖励2千元至5千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重大有功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3、对见义勇为突出贡献人员,市见义勇为基金可一次性奖励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突出贡献人员是指:
(1)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重、特大违法犯罪,贡献较大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
(3)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重、特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贡献较大的;
(4)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重、特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贡献较大的;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一次救出两名以上受灾群众,排除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贡献突出的。
4、对因见义勇为而严重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可一次性奖励奖励2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
二、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申报奖励程序
5、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区、市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民、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可直接向市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申请确认或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6、确认机关应当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做出确认;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7、见义勇为行为经确认后,由确认机关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批准,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等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由区、市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报市政府批准授予。
8、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二至三次;对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或因见义勇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表彰奖励。
9、对见义勇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10、各区、市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的同时,要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1、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确认机关重新确认。
三、筹建见义勇为基金会
12、成立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辅助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救助抚恤的组织。
13、根据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以我市现有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救助抚恤专项资金为基础,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渠道筹集见义勇为基金。
14、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至25人,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设立专门办公场所。
15、本《意见》由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