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建设“平安电力”活动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5-07-19 来源 : 市综治办 青岛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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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电力”建设,确保发电安全、送电安全、变电安全、供电安全、用电安全,整治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制定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1、对涉电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有力,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案件做到快侦快破,对有影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及时侦破。

  2、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突出的部位、区域整治有效,做到整治一处、见效一处、巩固一处,不出现反弹。

  3、对供电线路和电力设施周边的非法收购站点清理力度大,非法废旧物品收购站点、非法废旧金属熔炼点得到及时清理取缔;对非法经营户要吊销营业执照。

  4、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社会化,电力设施治安承包责任制推广率达到80%以上;建立专业与义务相结合的护线队伍,加强巡查巡护,各区、市涉电违法犯罪案件每年发案不超过5起,不发生大面积盗割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5、对窃电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及时有效,电力计量装置的防范达到100%;窃电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恶意拖欠电费案件。

  6、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做到发现及时,查处有力,辖区内不发生因外力破坏导致的重大电网事故。

  7、电力安全生产做到“可控、在控”,确保重大活动供电可靠性达到100%,重点输电线路、枢纽变电站看护率、完好率达到100%;做好“迎峰度夏”工作,夏季用电高峰不发生供电线路故障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对盗割、破坏的电缆和电力设施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

  8、强化电力生产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和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严密,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9、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盗割、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政策兑现及时到位。

  10、加强电力保护和反窃电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和群众依法用电、爱电、护电意识,大力普及推广电力法律法规,基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工作的铺开面、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1、进一步统一对深化“平安电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深化“平安电力”建设事关建设平安青岛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平安电力”建设、确保电网安全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维护电网安全运行的能力、维护社会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能力、维护电力生产安全的能力、维护企业治安安全的能力,建立“平安电力”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平安青岛”建设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明确各级深化建设“平安电力”工作职责。各区、市要切实把深化“平安电力”建设列入重要日程,成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与各乡镇街道逐级签定电力设施保护治安承包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加强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力度。要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平安电力”建设,健全完善机构,配齐配强人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供电企业要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努力实现“零违章”、“零缺陷”、“零意外”。重点加强电力调度信息中心、枢纽变电站等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确保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深入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政法各部门要统一执法思想,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惩办力度,快破、快捕、快诉、快判。国资委要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大对废旧物品收购点的清理力度,严厉查处、取缔供电线路沿线和电力设施周边的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冶炼点。

  3、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重点易发案线路要建立专业电力设施保护队伍,进一步整合治保会、协警员、看楼护院队伍、护村队、治安志愿者等各支群防群治力量,加强看护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和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对城乡结合部、农村野外偏远地区的电力设施,实行“条块结合、专群结合”,建立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及时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隐患,制止违法采沙、采石、挖坑和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行为。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特别是重点输电线路、枢纽变电站的专业巡查,要实施“科技护电”工程,对重点线路逐步安装技防监控设施,提高预防和保护电力设施的实效性。

  4、进一步严厉查处涉电违法犯罪和突出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运行线路、电力线路塔材和电力设备及窃电、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电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犯罪突出的部位、区域的重点整治。国资委、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强配合,定期清理整治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从源头上堵塞销赃渠道,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5、进一步严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各级电力、工商、公安、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大力整治使用锡箔纸“庆典礼炮”破坏电力设施、搭建违章房等外力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消除电网安全隐患。供电企业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易遭受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巡视,及时发现制止可能破坏电力设施的燃放“庆典礼炮”行为,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进一步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加强“平安电力”宣传,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万家”、“法律进社区”等活动,广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护电、依法用电。

  三、监督考核

  1、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深化建设“平安电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每年不少于四次,乡镇、街道每月一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平安电力”建设工作。综治委要加强对深化“平安电力”建设的督查、指导,加大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力度,严肃查处、及时通报不落实要求、规定的人和事。

  2、加强表彰奖励。对圆满完成年度电力设施保护任务,未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承包单位实行一年一奖励,由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拿出专项奖励资金,结合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打击、破案有功的公安民警,经查实的举报、提供破案线索人员,抓获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个人实行专项表彰奖励。

  3、加强责任考核。建立健全领导、部门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电力设施保护任务和措施层层落实到街道、镇和社区、村庄。对野外电力设施保护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加强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综治委把深化“平安电力”建设工作列入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作为各区、市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电力设施被破坏、盗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5起以上的;发生倒杆(塔)、断线等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分别给予黄牌警告,责任查究,直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