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5-08-30 来源 : 市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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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减少外来人口和流窜犯罪,确保我市外来人口安全有序流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视察山东时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按照“综治牵头,公安管人,房管管房,地税征税,相关部门依房落实管理职能”的原则,强化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实现各部门“依房综合施政”,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总体水平。

  2、总体目标。通过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治安阵地控制,不断提高防范控制外来人口犯罪的能力,保持社会治安稳定,促进外来人口安全有序流动和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严格落实“依房管人”暂住人口管理各项措施,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到95%;

  ——加强对租赁房屋出租条件的检查审核,严格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租房签约率达到95%;

  ——加大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和暂住人口函查力度,检查函查率达到100%;

  ——强化租赁房屋暂住人口动态管控,监管控制率达95% ,外来人口和流窜犯罪明显下降;

  ——完善租赁房屋税费征缴机制,税费征缴率达到100%。

  二、健全工作机制

  3、实行租赁房屋安全许可制度。建立并严格落实租赁房屋安全许可制度,租赁房屋必须办理安全许可证,房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房屋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供水、供气、燃气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4、实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并严格落实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对经房管部门检查符合出租条件并领取安全许可证的,由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对其中居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同时,将租赁房屋暂住人口信息及时录入微机,确保底数清楚。

  5、建立租赁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依据承租人和同居人现实表现,对租赁人员进行类别划分,将工作、收入、居住相对稳定,遵纪守法、自觉服从管理的作为放心对象,列为A类——放心户;将流动性大、生活相对不稳定、服从管理意识淡薄的作为一般对象,列为B类——一般户;将无工作、收入反常、有前科和违法犯罪嫌疑得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列为C类——重点户,实施分类管理。社区民警组织协警员或治安联防队员对A类——放心户每月走访一次;对B类——一般户每半月走访一次;对C类——重点户每周走访一次,并安排管控力量,落实管控措施。对租赁户的走访要登记在册,发现可疑人员要严密控制、调查,及时打击流窜犯罪,使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

  6、建立检查函查制度。对初次登记的租赁房屋,派出所社区民警、房管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入户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同时告知租赁房屋有关管理规定。对承租人变换频繁的每周检查一次,常住户每月检查一次。对16—45周岁男性人员及其他年龄层次受过刑事、治安处罚的人员;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无正当职业或职业不明的人员;查获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要在办理暂住登记三日内向其流出地公安派出所予以通报协查。

  7、建立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制度。为充分调动区和街道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的积极性,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由税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相关税费,征收规定的相关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成,作为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及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经费。

  8、建立信息采录联网管理制度。社区民警要及时汇总采集的租赁房屋暂住人口信息,建立租赁房屋暂住人口信息台帐,全部集中录入微机,实行微机联网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管理,推进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三、完善组织网络

  9、成立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机构。在市综治委下设青岛市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综管办与市公安局户政处合署办公。由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税局等相关业务部门派人兼职,市内四区及街道成立相应机构。社区设立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站,由社区综治工委主任、副主任带领专司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的协警员,专门负责采集、整理和上报租赁房屋暂住人口信息。

  10、组建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专职队伍。大力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建设,组建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专职队伍。市内四区公安分局要在每个社区(责任区)至少配备一名协警员,逐步达到每1000名租赁房屋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警员的比例,在社区民警领导下,专司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的巡查、清查,并落实函查及网上比对工作措施。

  四、落实管理责任

  11、公安机关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租赁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突出实有人口(含外国籍人、本市以外外地人、租借房屋居住的本地人)管理。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租赁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社区民警实行租赁房屋暂住人口工作目标化管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13、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14、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租赁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税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17、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房管部门为租赁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要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查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要求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明确工作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对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底数和动态情况,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治、民政、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纳入“平安青岛”和综合治理考核,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19、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工作,做到“四联”:一是联合办工。公安、房管、税务部门要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人员每月轮换一次,实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签订责任书、办理暂住证、收缴税费等一条龙服务,方便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联合执法。公安、房产、工商、税务部门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强化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的同时,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集中查处违反租赁房屋管理的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力。三是联席会议。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理顺各部门之间关系,四是联合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发布通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中央、省、市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加强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的意义和目标任务,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服从租赁房屋管理的意识。要激励群众检举揭发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的线索,适时公开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的分子,教育鼓舞群众,强力震慑犯罪。

  20、开展专项整治。从现在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租赁房屋暂住人口专项整治,整治范围包括:市内四区公有、私有、单位自管、军产、宗教产等出租、出借房屋。要在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下列违反租赁房屋管理的行为: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租赁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为他人赌博、吸毒和制作贩卖淫秽图书音像制品、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出租房屋的;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1、严格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政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将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22、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依房管人”的租赁房屋暂住人口动态管控新机制,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做到专业化管理与市场化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与创新相结合,逐步探索完善公寓化、旅店化、委托化、类别化等新型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我市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的管理水平。